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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日用废水整治合理估量

如果在实施依照芬兰环境保护法颁布的城市环境保护规章的地区,其规章要求污水排入环境造成的负载量,与未经处理的污水负载量相比,必须减少至少80的有机物质(BOD7),至少70的总磷和至少30的总氮,则不依上述规定。
  法令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基于上述目标,芬兰分散区域生活污水防治立法的核心在于对于污水系统的管理。法令将污水系统定义为:位于建筑物之内或之外,对来自物业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和排放的所有的生活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系统。其中污水处理系统至少包含污水净化槽、污水池(负载箱)、土壤渗透系统、砂滤层系统和集成设备的任何方法和设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必须适合其目的用途,可运转和维护以符合规定的污水处理要求。为此,法令主要通过对污水系统计划、污水系统报告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操作指南三大制度和措施的规定来实现。
  (1)污水系统计划。该法令规定,必须就污水系统建设或改善拟定的污水系统计划,建设非连接下水道网络的污水系统的计划内容除现行芬兰环境保护法、芬兰土地利用和建筑法及其法令等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测定污水处理系统的能力;阐明污水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评价报告及替代方案;确保在污水处理系统的进出口对污水采样的可能性;计划设备常规维护;标明必要的安全警报装置等。计划还必须包含为建设、运作和监测污水系统所必需的信息。污水系统的建设必须遵从依照该法令规定拟定的计划,或者芬兰土地利用和建筑法及其下属法的规定。法令还规定,该计划保存在物业中,并且在监管机关要求提交时,必须提交。
  (2)污水系统报告。法令规定基于对污水造成环境负载量评估的需要,必须实行污水系统报告。该报告保存在物业中,并且在监管机关要求提交时,必须提交。法令还规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准备计划的,即可免除承担污水系统报告的义务。根据污水系统所制作的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来自物业污水的处理方案以及对环境负载量和处理要求履行情况的合理评价。在报告中必须附加说明污水系统和污水排放口地点的选址计划,污水系统计划内容,有关为使用维护和监测污水系统所必需的其他信息的规定。
  (3)污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操作指南。该法令规定,除芬兰土地利用和建筑法等有关建筑使用和维护指南的规定外,污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操作指南必须包含对确保污水系统的安全操作,最优环境实践和可靠的措施所必需的信息。法令规定其必须包括对污水系统和其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为其所必需采取的措施的指导;需要日常维护和监测的项目,必须的措施和执行频率;对污水系统常见故障的对策指导;对为确保污水系统的最重要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的,以使用寿命和专门知识为基础定期检查的指导;污水系统的设计师,建设者和对其有维护和监测责任的其他主体的详细联络方式。依照法令规定,维护操作指南必须为保持污水系统高效及时更新;操作指南保存在物业中,并且在监管机关要求提交时,必须提交。
  防治体系的必要强制期限法令于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令对于过渡性措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增加了法令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该法令规定:一般情况下,污水系统报告以及使用和维护操作指南必须在法令生效后2a内制定完成;对于无水房的物业,报告和指南必须在法令生效后4a内制定完成;对于法令生效时正在运行的现存污水系统,以及未动工建设的但其建设决定作为部分已为建筑许可的系统必须在本法令生效后10a内实现规定的污水处理一般要求;同时并就14a最长年限的情形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以上总结的3点,集中体现了芬兰关于非下水道管网服务区域生活污水处理政府法令的主要内容,并展现了芬兰分散型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管理体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并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其主要适用范围是水污染点源的控制,而对于水污染防治面源的控制则明显不足。
  分析、研究和借鉴该法令,对于当前修订和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芬兰关于非下水道管网服务区域生活污水处理政府法令
  在制度和措施方面的一些规定,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例如,加强立法中强制性时间期限规定,不搞一刀切;在规定测定污水处理能力时,考虑到其设施的目的用途和其他功用,以及在其建筑生命周期内用途的变化,强调了风险预防原则;对一般可得的污水处理设备和方法的发展及其发展产生功效监测,并为公众知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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